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全国自2008年9月1日起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优化营商环境。
费用名称 | 停止征收时间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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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2008年9月1日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
集贸市场管理费 | 2008年9月1日 | 同上文件 |
政策背景与内容
- 历史沿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曾由工商部门征收,用于市场管理与服务。
- 调整原因:为减轻个体经营者负担,推动市场经济活力,国务院于2008年8月明确废止相关行政法规。
- 实施范围:政策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数千万个体工商户及市场经营主体。
执行影响
- 停征后,个体工商户每年减少约170亿元支出,直接降低经营成本。
- 政策与后续《个体工商户条例》衔接,进一步简化行政收费项目,强化权益保障。
常见问题
问:停征后是否有替代性收费?
答:两项费用取消后,无直接替代性收费项目,相关管理职能由财政拨款支持。
(注:数据与政策依据来源于国务院公开文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