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优生保护法》实施期间(1948-1996年),政府以“提升人口质量”为由强制实施绝育手术。
部分国家优生法强制绝育数据对比
国家 | 法律名称 | 实施时间 | 强制绝育人数 | 其他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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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优生保护法》 | 1948-1996 | 24,993人 | 58,972例强制流产 |
德国 | 《绝育法》 | 1933-1945 | 约40万人 | 两万余人绝育后死亡 |
日本优生法的执行细节
- 手术类型:包括子宫/卵巢切除、睾丸摘除、宫内节育器植入等;
- 法律手段:无需本人同意,地方政府审查后即可执行,允许使用麻醉或欺骗手段;
- 后续处理:2019年日本通过救济法,向受害者赔偿每人320万日元,2024年部分个案和解赔偿达1650万日元。
德国的强制绝育影响
1933年纳粹颁布《绝育法》,以“遗传疾病”为由强制40万人绝育,约2万人在手术中或术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