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对党员嫖娼行为的处分标准,强化纪律约束,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
调整内容对比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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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单独列举嫖娼行为 | 明确将嫖娼列为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
处分依据相对模糊 | 直接规定开除党籍处分(第127条) |
未区分情节轻重 | 强调无论情节均从严处理 |
核心调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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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处分依据
新增条款将嫖娼行为纳入《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消除模糊地带。 -
加重处分力度
原条例未直接规定开除党籍,2015年修订后明确“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体现“零容忍”。 -
扩大适用范围
包括党员本人参与或为嫖娼活动提供场所、资金等便利条件,均纳入违规范畴。
具体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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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原文引用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修订版第127条) -
司法衔接
若党员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党组织需依据《条例》同步启动党纪处分程序,强化纪法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