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定息制度结束是我国经济体制发展中的一个关键节点,这一举措促使公私合营企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此前,公私合营企业呈现公私共有的特点,而之后则完全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定息制度下公私合营企业的特点
在定息制度实施期间,公私合营企业具有公私共有的性质。国家通过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赎买,实现了对企业的改造。资本家虽然仍拥有一定的股权,并按年领取定息,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再单纯以资本家的利益为导向,而是更多地考虑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例如,在生产计划上,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的整体安排来确定生产任务和产品流向,这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的宏观调控。
定息制度结束后企业性质的转变
1966年定息制度结束后,公私合营企业转变为完全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随着定息的停止支付,资本家失去了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企业的产权完全归国家所有。在企业内部,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生产经营的决策权等都由国家统一掌握。企业的生产目的也从兼顾公私利益转变为纯粹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从企业管理层面来看,管理体制更加倾向于社会主义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企业的发展也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长远规划。
总之,1966年定息制度的结束标志着公私合营企业完成了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转变,这一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