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部门公布范冰冰案调查结果,其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经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各项金额加起来,总共约8.84亿元。具体各项比例大致如下:
类别 | 金额(亿元) | 比例 |
---|---|---|
税款 | 2.55 | 约28.85% |
滞纳金 | 0.33 | 约3.73% |
罚款 | 5.96 | 约67.42% |
这样的处罚结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