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方在谈判中常以历史依据、国际法原则及区域自治权为《俄蒙协约》的合法性进行多维度辩护,强调其符合双边利益。
一、历史依据与条约体系
俄方认为该协约延续了19世纪以来沙俄与清朝签订的《尼布楚条约》《恰克图条约》等文件精神,主张其在蒙古地区的传统影响力具有延续性。例如:
条约名称 | 签订时间 | 核心内容 |
---|---|---|
《尼布楚条约》 | 1689年 | 划定中俄东段边界 |
《恰克图条约》 | 1727年 | 规范中俄贸易与蒙古地区管理 |
《俄蒙协约》 | 1912年 | 确认俄蒙特殊关系与经济特权 |
二、国际法框架下的解释
俄方援引“民族自决权”原则,声称外蒙古在辛亥革命后脱离清朝属“自主选择”,并强调协约签署时存在以下背景:
- 清朝统治崩溃:1911年清朝灭亡导致中央政权真空,蒙古地方势力寻求外部支持。
- 国际承认先例:俄方以日韩合并(1910年)等案例类比,试图论证协约的“正当性”。
三、区域安全与经济互惠
俄方提出协约旨在“维护地区稳定”并建立互利机制:
- 安全层面:宣称协助蒙古抵御外部势力渗透(如日本扩张)。
- 经济层面:通过铁路建设、矿产开发等合作强化俄蒙经济纽带,辩称此类条款“符合蒙古民众福祉”。
四、对中方立场的回应
针对中国对协约侵犯主权的批评,俄方采用两类反驳:
- 法理回避:主张清朝与民国政权更迭导致条约义务中断,需重新协商蒙古地位。
- 现实政治:强调蒙古已形成实际自治政权,协约系“承认既成事实”。
(注:本文仅基于历史资料客观梳理俄方观点,不代表对相关历史事件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