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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培强因非法猎捕野生蝎子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案情及法律后果如何?

虫儿飞飞

问题更新日期:2026-01-26 23: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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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培强因非法猎捕野生蝎子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案情及法律后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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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培强因非法猎捕野生蝎子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案情及法律后果如何?

黄培强因非法猎捕野生蝎子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案情及法律后果如何?这一案件背后究竟折射出哪些生态保护与法律执行的深层问题?


一、案件核心背景:为何猎捕野生蝎子会触法?

野生蝎子作为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物种,承担着控制害虫数量、维持土壤健康的重要功能。以华北地区为例,一只蝎子年均捕食超2000只蝗虫、蝼蛄等农林害虫,其夜间活动还能为夜行性鸟类、两栖类提供食物来源。但部分人受“蝎子泡酒治病”“市场高价收购”等谣言误导,或受经济利益驱动(活蝎市场价曾达8-15元/只),采用夜间强光照射+镊子捕捉的方式大规模猎捕,导致局部区域蝎群数量锐减甚至区域性灭绝。


二、具体案情还原:黄培强的违法行为细节

根据已公开的司法信息(注:基于公开报道案例整合,非本案直接描述),类似案件的典型情节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 行为环节 | 具体表现 | 法律定性依据 |
|----------------|--------------------------------------------------------------------------|----------------------------------|
| 猎捕工具 | 使用紫外线灯(吸引蝎子趋光性)、竹镊/铁钳,在夜间山林、荒地集中捕捉 | 属于“使用禁用工具” |
| 猎捕规模 | 单次或多次累计捕获活蝎数百至上千只(如某案嫌疑人单夜捕获800余只) | 达到“情节严重”立案标准 |
| 后续处理 | 活蝎直接售卖给药材商(用于传统药膳或非法贸易),死体随意丢弃破坏生态 | 涉嫌“非法获利”+“生态破坏”双重责任 |

黄培强的行为若符合上述特征(如短期内大量捕捉并流入市场),则同时触发《刑法》第341条非法狩猎罪(针对“三有动物”,蝎子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赔偿要求


三、法律后果解析:刑事与民事的双重追责

(一)刑事责任:触犯非法狩猎罪的具体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三有动物”的非法狩猎需满足“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或“数量达到立案标准”。以多地实践为例:
- 立案门槛:非法猎捕“三有动物”20只以上即可刑事立案,若涉及蝎子等“生态关键物种”,部分地区将标准降至50只;
- 量刑幅度: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若数量特别巨大(如上千只)或造成局部生态明显破坏(如蝎群密度下降引发虫害爆发),可能从重处罚;
- 黄培强的可能责任:若其猎捕数量达数百只且无合法许可,大概率构成犯罪,面临实刑或缓刑+罚金的判决。

(二)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的强制要求

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时,通常会主张两项核心诉求:
1. 赔偿生态损失:根据专业机构评估的“蝎群恢复成本”(包括种群重建、栖息地修复等费用),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金(类似案例中单只蝎子的生态价值评估约5-20元,总量叠加后可达数万元);
2. 公开道歉:通过媒体或社区公告形式承认过错,警示他人杜绝类似行为。

若黄培强未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可强制执行其财产;若拒不道歉,可能影响其社会信用记录。


四、社会启示:个案背后的生态保护共识

(一)公众认知误区需破除

许多人对“三有动物”的法律保护缺乏了解,误以为“非国家重点保护就没关系”。实际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将1700多种“三有动物”纳入保护范围,蝎子、壁虎、野兔等常见物种均在列——“不珍贵≠不违法”

(二)执法与普法需双管齐下

基层执法部门需加强夜间巡逻(针对非法猎捕高发时段)、重点区域监控(如蝎群栖息的山林荒坡),并通过案例宣讲(如村委会公告栏、短视频普法)让群众明白:“抓几只蝎子”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可能坐牢的违法行为。

(三)生态保护的“蝴蝶效应”

蝎群数量锐减会直接导致农林害虫泛滥,进而影响农作物产量(如玉米、花生易遭蝗虫啃食),最终损害农民利益;而公益诉讼的推进,正是通过“个案追责”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微小生物就是守护生态安全”的共识。


(我是历史上今天的读者www.todayonhistory.com)从黄培强的案例可以看出,生态保护的法律红线已覆盖到每一个细微环节——无论是猎捕者、收购者还是普通公众,都需要对自然生命保持敬畏。当法律与生态意识共同扎根,类似的悲剧才会真正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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