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劳动争议与工会法》的出台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它对后续工人运动产生了诸多限制。该法表面上是为了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会活动,但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用来抑制工人力量的工具。
限制工会的自主性
- 工会成立审批严格:该法律规定工会的成立必须经过政府的严格审批。这使得许多工人自发组织的工会难以获得合法地位。例如,一些小型工厂的工人为了争取合理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试图成立工会,但由于审批门槛高,往往无法成功。政府可以以各种理由拒绝工会的成立申请,如认为工会的宗旨不符合其利益,或者组织形式不规范等。这就从源头上限制了工人通过工会来团结和表达诉求的能力。
- 工会活动受监控:已成立的工会在开展活动时受到政府的严密监控。工会举行罢工、示威等活动前,必须提前向政府报备,且政府有权以“维护社会秩序”等理由禁止这些活动。这种监控使得工会在为工人争取权益时束手束脚,无法充分发挥其组织和动员的作用。比如,在面临企业不合理的裁员和降薪时,工会即使组织工人进行抗议活动,也可能因政府的干预而无法有效开展。
削弱工人罢工权利
- 罢工条件苛刻:法律对罢工设置了极为苛刻的条件。只有在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和仲裁程序后,且满足特定的要求,工人才被允许罢工。这使得罢工的成本大大增加,许多工人在等待漫长的程序过程中,可能已经失去了工作或生活陷入困境。例如,一些企业故意拖延调解和仲裁的时间,使得工人无法及时通过罢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罢工被定义为非法行为:法律将一些罢工行为定义为非法。即使工人的罢工是合理的诉求,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参与者将面临法律制裁。这使得工人在考虑罢工行动时,不得不权衡巨大的风险,从而减少了罢工的发生频率,削弱了工人运动的力量。
偏向雇主利益
- 劳动争议处理不公: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该法律明显偏向雇主。仲裁机构和政府部门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更倾向于维护企业主的利益。例如,在工资纠纷中,仲裁结果可能会以企业的经营困难等理由,要求工人接受较低的工资调整方案。这使得工人在与雇主的博弈中处于劣势,进一步打击了工人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权益的积极性。
- 限制工人集体谈判权:法律对工人的集体谈判权进行了限制。企业主可以拒绝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而法律对此并没有有效的约束措施。这使得工人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与雇主平等协商工资、福利等重要问题,从而限制了工人运动在经济诉求方面的实现途径。
总之,1927年《劳动争议与工会法》通过对工会自主性、工人罢工权利的限制以及偏向雇主利益等多方面的规定,极大地抑制了后续工人运动的发展,使得工人在争取自身权益的道路上面临重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