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核心领导成员在关键环节发挥了协调与决策作用,确保法律框架符合“一国两制”原则。
关键作用与贡献
领域 | 具体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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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方向 | 提出“一国两制”核心思想,明确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边界 |
立法协调 | 主持中央与香港代表的多轮磋商,平衡不同意见 |
文本审定 | 参与草案逐条审议,确保条款与国家宪法及香港实际情况衔接 |
程序推进 | 推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高效运作,缩短立法周期 |
核心贡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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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框架构建
在1980年代中英谈判后,香港未来法律地位成为焦点。通过主导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组建,明确将“主权归属”与“治权分配”写入法律文本,避免模糊空间。例如,第158条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终解释权,体现国家主权完整性。 -
争议条款处理
针对香港社会对“普选条件”“司法独立”等敏感议题的分歧,采用分阶段实施方案。例如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循序渐进”原则(附件一),既回应民意诉求,又维护中央管治权威。 -
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
在基本法第18条中明确国际条约在香港适用的范围,要求条约须经中央人民政府备案,防止外部势力干预。同时保留香港原有普通法体系(第8条),保障司法制度延续性。
立法过程关键节点
- 1985年:起草委员会成立,吸纳23名香港委员
- 1988年:发布首份草案并公开征询意见
- 1990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法律文本正式颁布
通过上述行动,确保了基本法既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又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奠定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