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税案涉及《刑法》逃税罪条款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的衔接适用问题,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法律框架对比
法律条文 | 适用范围 | 处罚措施 | 适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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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1条 | 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 | 有期徒刑、罚金 | 刑事责任追究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 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行政处罚 |
二、案件法律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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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若逃避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该条款第四款明确:若纳税人首次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范冰冰通过拆分合同、隐匿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对其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并处以罚款5.96亿元,合计8.84亿元。因其首次被查且按期缴纳,故未触发刑事责任。
三、两法衔接的核心逻辑
- 行政优先原则:税务机关优先通过行政处罚追责,若当事人拒不履行或存在多次违法,则转为刑事立案。
- 金额与主观恶意:刑事责任需同时满足“逃税金额大”与“主观故意”要件,行政处罚则侧重行为纠正与经济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