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新中国调整工商税制,通过简化税种、优化征收体系等措施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强化税收管理效能。
一、税种简并与调整
原税种名称 | 调整后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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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 | 合并部分品目,税率分级简化 |
工商业营业税 | 部分行业改按商品流通税征收 |
印花税 | 税目由30项缩减至16项 |
所得税 | 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 |
二、征收方式革新
- 推行商品流通税:将棉纱、钢材等22类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统一征税
- 建立"区别对待"机制:国营企业实施更优惠的利税政策
- 明确减免规定:对农具制造、公共交通等民生领域实施减税
三、征管体系优化
- 设立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
- 建立专业税务稽查队伍
- 启用新版统一完税凭证
- 强化企业纳税登记制度
四、行业税率重构 冶金工业税率调低3-5个百分点,食品加工行业起征点提升20%,私营企业附加税增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