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海权宣布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密切相关。《公约》为海洋权益确立了国际准则,中国领海权宣布既遵循其基本框架,又体现自身特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国领海权宣布提供基本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全球海洋秩序的重要基石,它明确了领海的定义、宽度等基本规则。根据《公约》,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中国于1958年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与《公约》规定相契合,说明中国领海权宣布以《公约》为重要参照。《公约》还对领海的无害通过权等内容做了规定,中国在宣布领海权时也遵循这些原则,保障外国船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
中国领海权宣布体现自身特色与主权主张
虽然《公约》提供了基本框架,但中国在宣布领海权时充分考虑自身历史、地理等因素,体现自身特色。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岛屿,在划定领海基线时,采用了直线基线法。这种方法符合中国沿海地理实际情况,能更准确地反映中国海洋权益范围。同时,中国在宣布领海权时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对于一些涉及中国核心利益的海域,如南海诸岛,中国依据历史权利和国际法,明确宣布对其拥有主权和相关权益,这是中国基于自身历史和现实情况做出的主权主张,在遵循《公约》基础上,更好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两者相互促进与完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发展为中国领海权宣布提供了国际准则和规范,使中国领海权宣布更具国际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中国等众多沿海国家在实践中宣布和行使领海权的过程,也为《公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中国在处理海洋权益问题时的一些合理做法和主张,也可能会对《公约》的进一步解释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国际海洋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宣布的领海权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中国在遵循《公约》基本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宣布和行使领海权,同时也为《公约》的发展和完善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