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通过外交谈判、军事斗争及国际形势变化,逐步废除了部分不平等条约,实现了关税自主权恢复、租界收回及领事裁判权终止等关键目标。
主要历史阶段与成果
时间 | 事件/条约名称 | 成果内容 |
---|---|---|
1919年 | 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抗议 | 首次在国际场合公开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主张,引发国内五四运动支持。 |
1927-1928年 | 南京政府修约外交 | 与比利时、意大利等国重订条约,收回天津、汉口租界部分管理权。 |
1943年 | 《中美新约》《中英新约》 | 废除英美在华领事裁判权、驻兵权等,终止《辛丑条约》部分条款。 |
1945-1946年 | 抗日战争后条约清理 | 法国、荷兰等国放弃在华特权,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及广州湾租借地正式收回。 |
1949年 | 新中国成立 | 宣布不承认一切不平等条约,彻底废除列强在华经济、司法及军事特权体系。 |
具体领域进展分析
1.关税自主权恢复
1928年《关税自主协定》签署后,中国逐步摆脱协定关税束缚,税率制定权回归中央政府。至1933年,实现完全自主调整进出口税率。
2.租界与租借地收回
- 1927年汉口英租界事件后,通过民众运动与外交施压收回该租界
- 1943年重庆政府与英美签约,终止上海、厦门公共租界法律地位
- 1945年《中法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签署
3.司法主权强化
1943年《中英新约》第2款规定:“英王陛下放弃关于在中国通商口岸制度的一切现行条约权利”,终结延续百年的领事裁判权体系。
4.军事特权废止
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存争议,但明确美军不得在华驻扎,清除了《望厦条约》以来外国军舰自由出入内河的特权。
(注:本文所述内容均依据《中国近代外交史》《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等公开文献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