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政府于1912年颁布《民国服制》后,为适应社会变革与时代需求,多次对服饰制度进行修订与补充。
一、1929年《服制条例》修正
1930年代,国民政府颁布修订版条例,明确区分礼服、常服及公务服饰标准。例如:
类别 | 调整内容 | 实施范围 |
---|---|---|
男性礼服 | 长袍马褂为主,保留西式元素 | 正式场合、外交活动 |
女性服饰 | 简化传统袄裙,提倡改良旗袍 | 公众场合、教育领域 |
公务人员 | 统一中山装或西服 | 政府机构、军队系统 |
二、抗战时期的简化调整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政府推行“节约救国”政策,对服饰材质、工艺作出限制:
- 材料限制:减少丝绸使用,推广棉麻布料
- 装饰简化:禁止繁复刺绣与珠宝配饰
- 功能优化:设计便于行动的短款服装
三、1940年代民间服饰自由化
1946年修订条例放宽日常服饰限制,允许民众根据职业与习惯选择服装,但仍保留中山装、旗袍作为国家象征服饰。例如警察、邮差等职业仍沿用统一制服,而教师、商人等群体可自由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