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美日签署《美日安全保障条约》,明确美军驻留合法性,赋予基地使用权及行动自由度,形成双边防务框架。
美军驻留核心条款
根据条约及配套协议,美国在日军事存在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内容:
领域 | 具体规定 |
---|---|
驻军合法性 | 《美日安保条约》第2条确立美军长期驻扎权利,用于“维护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 |
基地使用权 | 美国可使用横田、横须贺、嘉手纳等88处基地,覆盖海陆空三军设施及训练区域 |
司法管辖权 | 驻日美军人员犯罪由美方行使优先审判权,日方仅对“重大案件”保留追诉权 |
军事行动范围 | 美军可在未事先协商情况下部署核武器(依据1960年秘密协议),并自由调动驻军至东亚其他区域 |
费用分担 | 日本承担美军基地75%以上维护费用(2023年达2113亿日元),包括雇员薪资及设施改建支出 |
关键实施机制
- 《地位协定》细则
1960年修订的《美日地位协定》规定:- 美军可优先使用日本领空及港口
- 日本政府需为美军演习提供土地征用支持
- 美军物资入境免检且豁免消费税
- 联合作战体系
1978年制定《美日防卫合作指针》,建立:- 共同作战指挥部(2015年升级为“同盟协调机制”)
- 情报共享系统(含X波段雷达及卫星数据链)
- 联合军演年度化(如“利剑”“山樱”演习)
- 核保护伞政策
通过《核密约》(1969年佐藤-尼克松协议)默许:- 冲绳基地长期部署核潜艇
- 紧急状态下可向日本列岛运送战术核武器
上述框架经《美日安保条约》多次修订(1960年、1997年、2015年)持续强化,构成美国亚太战略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