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控制权的丧失
- 教会地产被没收
欧洲多国通过立法(如法国《教士的公民组织法》),将教会土地收归国有或分配给世俗阶层。 - 经济基础崩溃
土地收入曾是教会主要财源,失去土地后,教会需依赖信徒捐赠或政府补贴。
二、司法与行政特权的剥离
- 宗教法庭被废止
原属教会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审判权转移至世俗法院(表1)。 - 豁免权取消
神职人员不再享有免于世俗法律制裁的特权。
废除的司法特权 | 具体内容 | 影响时期 |
---|---|---|
宗教法庭管辖权 | 民事纠纷、道德审判 | 18-19世纪 |
神职人员豁免权 | 不受世俗法庭审判 | 法国大革命后 |
三、税收与财政优势的终结
- 什一税废除
教会向农民征收的农产品税(什一税)被多国立法禁止(如1789年法国废除令)。 - 财政监管强化
教会财产需向政府申报,收支受世俗机构监督。
四、教育与文化垄断的削弱
- 学校管理权转移
公立教育体系建立后,教会失去对学校课程、教师资格的掌控。 - 出版审查权取消
世俗政府接管书籍出版与思想传播的监管职能。
五、人事任命的世俗化
- 主教任命权转移
原由教皇任命的主教改由政府提名(如1801年《教务专约》)。 - 神职身份去特权化
教士不再自动拥有贵族地位,需履行公民义务(如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