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系统性废除封建土地制度,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封建特权的剥削性质与废除范围。
法令名称与核心内容
关键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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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
颁布时间 | 1950年6月28日 |
核心目标 |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
法律条文对“封建特权”的界定
《土地改革法》通过以下条款界定并废除封建特权:
- 土地所有权垄断
- 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 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 剥削制度
- 第十条:“所有藉封建特权取得的债权(如高利贷)一律废除”。
- 阶级特权
- 法令取消地主对农民的奴役权,如强制劳役、人身依附关系等。
实施与影响
- 土地分配:按人口将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消除地主对生产资料的独占。
- 债务废除:农民欠地主的债务无需偿还,减轻经济压迫。
- 基层权力重构:建立农民协会,取代旧有封建宗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