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方式,其发展阶段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逐步主导的过程,对理解我国经济制度变革意义重大。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1953-1955年)
这一阶段是改造的起始时期。国家通过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委派干部参与企业管理等方式,将企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实行“四马分肥”,即把企业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部分,资方红利大体占四分之一,企业利润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例如,上海的一些纺织企业率先进行了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在国家的引导下,企业的生产经营逐渐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生产效率有所提高,同时也为后续的全面改造积累了经验。
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1955年底-1956年底)
1955年底,全国掀起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在这一阶段,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全面改造,实行定息制度。国家按企业资本的股份额,每年拨付给原工商业者5%的定息,定息年限为7年,后又延长3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了领取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的身份行使职权,企业的性质基本上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到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和职工人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和从业人员的85%,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轨道,标志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