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条约》是1905年日本迫使朝鲜签署的协议,因程序胁迫性与主权剥夺引发争议,其法理缺陷长期被国际法学界讨论。
一、条约的“不平等”属性
1.签署背景的非自愿性
日本通过军事威胁和政治施压(如派遣军队、限制朝鲜王室自由)迫使朝鲜同意条款,缺乏平等协商基础。
2.核心条款的单方面权利
条约内容 | 对朝鲜主权的侵害 |
---|---|
外交权移交日本 | 丧失独立外交资格 |
日本设立统监府 | 内政被直接干预 |
土地征用与资源控制 | 经济自主权被剥夺 |
二、法理争议的核心焦点
1.条约签署程序的合法性
- 代表权争议:朝鲜签署代表李完用被质疑未获国王正式授权。
- 胁迫签署的无效性:国际法中“胁迫导致条约无效”原则(后由《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明确)是否适用于当时。
2.条约效力的国际承认问题
部分学者认为,当时列强默许日本扩张,导致条约虽违反正义,但未被国际社会推翻。
3.条款解释权的单方垄断
日本作为条款制定者,长期垄断条约解释权(如“保护权”范围扩大化),进一步挤压朝鲜法理空间。
三、历史与当代的关联性
该条约被视为日本殖民扩张的关键步骤,其争议为后续《日韩合并条约》(1910年)的非法性提供了批判依据,亦成为近现代国际法研究中“不平等条约”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