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3-19 10:29:43 阅读:154
1999年12月1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此次调查由国内产业代表企业联合申请,指控上述三国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市场倾销丙烯酸酯,导致国内相关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
丙烯酸酯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用于涂料、胶黏剂、纺织、塑料改性等领域,涉及汽车制造、建筑建材、电子设备等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其进口税则号为29161200,调查范围涵盖所有相关产品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调查分为两阶段:
调查期限为立案后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利害关系方需在公告发布30日内提交应诉材料,并参与后续听证程序。
此次调查并非中国首次在化工领域采取反倾销措施:
国际方面,欧美日等国近年频繁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例如:
国内产业保护: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直接回应了国内企业的生存压力。1999年前后,进口产品以低价抢占市场,导致本土企业产能利用率下降、利润萎缩。通过反倾销税,中国旨在恢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国际贸易博弈:此次立案被视为中国对欧美日贸易围堵的针对性反制。据分析,中国通过提高对方企业的出口成本,迫使相关国家在后续谈判中让步。例如,2024年对欧美日共聚聚甲醛的反倾销调查,即被视为预判欧盟加税行动的提前布局。
年份 | 涉案产品 | 目标国家/地区 | 措施结果 |
---|---|---|---|
1999 | 丙烯酸酯 | 日本、美国、德国 | 征收反倾销税 |
2017 | 共聚聚甲醛 | 韩国、泰国、马来西亚 | 征收5年反倾销税并续延 |
2023 | 丙酸 | 美国 | 临时保证金措施 |
2024 | 共聚聚甲醛 | 欧盟、美国、日本 | 立案调查中 |
从表中可见,中国反倾销措施呈现两大趋势:
尽管反倾销调查是WTO框架下的合法工具,但其应用仍面临争议:
丙烯酸酯案标志着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运用上日趋成熟。随着全球产业链重构加速,预计中国将在高端化学品、新能源材料等领域进一步强化反倾销调查力度,同时通过双边谈判减少摩擦。例如,2024年对加拿大、日本、印度卤化丁基橡胶的调查,以及针对美国丙酸的持续措施,均显示这一战略的延续性。
(注:本文内容综合自商务部公告、产业分析及历史案例,部分信息引自公开贸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