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奠定了现代国际法基础,通过多份公约和宣言限制战争手段、规范冲突行为。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成果
公约/宣言名称 | 类型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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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 公约 | 推动仲裁解决国际争端,设立常设仲裁法院 |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 公约 | 规范陆战行为,保护平民及战俘权益 |
《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气体的投射物宣言》 | 宣言 | 禁用毒气弹等化学武器 |
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成果
公约名称 | 涉及领域 | 核心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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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开始公约》(第三公约) | 战争程序 | 规定宣战程序及中立国义务 |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四公约) | 陆战规则 | 细化战俘待遇、军事占领规则 |
《商船改装军舰公约》(第七公约) | 海军规则 | 限制商船战时改装为军舰的条件 |
《敷设自动水雷公约》(第八公约) | 武器限制 | 规范水雷使用以避免无差别攻击 |
《海战炮击公约》(第九公约) | 海战行为 | 禁止无预警炮击未设防港口及城市 |
《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第十三公约) | 中立国权利 | 明确中立国贸易权及交战方限制措施 |
两次会议共形成16项公约及3项宣言,其中1907年会议修订并扩展了1899年部分条款,进一步构建了战争法的国际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