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通过多项条约确立反对歧视的新框架,强调权利平等、禁止区别对待及系统性保障。
一、核心原则分类
原则类型 | 内容描述 | 代表性条约 |
---|---|---|
普遍非歧视 | 禁止基于性别、种族、年龄等任何理由的差别待遇,覆盖公共与私人领域。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 |
积极矫正措施 | 允许为弱势群体提供临时特殊保护(如配额制、资源倾斜),以消除历史性不平等。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4条) |
禁止间接歧视 | 反对形式上中立但实际导致特定群体受损的政策或行为(如语言要求对少数族裔不公)。 |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条) |
多维交叉保护 | 承认多重身份叠加的歧视风险(如同性恋+少数族裔),要求针对性干预。 |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第2、22条) |
可诉性保障 | 明确受害者可通过司法或国际程序申诉,缔约国需建立赔偿与追责机制。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6、14条) |
二、具体领域扩展
1.性别平等
- 同工同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消除薪资性别差距。
- 生育权保护:禁止因怀孕、育儿解雇员工(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
2.种族与族裔
- 仇恨言论规制:缔约国须立法禁止煽动种族仇恨(《德班宣言》第145条)。
- 文化认同权:少数族裔语言、宗教习俗受法律承认(《欧洲保护少数族群框架公约》)。
3.年龄与残障
- 就业年龄中立:招聘、晋升不得设定年龄门槛(欧盟《平等待遇指令》)。
- 无障碍标准:公共设施需满足残障人士独立使用需求(《残疾人权利公约》第9条)。
三、缔约国义务分级
义务层级 | 实施要求 | 示例 |
---|---|---|
尊重义务 | 不主动制定或执行歧视性法律、政策。 | 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
保护义务 | 立法禁止第三方(如企业、个人)的歧视行为。 | 职场性骚扰入罪化 |
实现义务 | 通过教育、宣传等措施改变社会偏见,推动实质性平等。 | 开展反歧视公共倡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