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印尼和新加坡通过法律实践强化对海峡的主权主张,在国际法框架下平衡航行自由与区域管控。
一、国际法框架下的海峡管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马六甲海峡被定义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沿岸国需保障船舶过境通行权。然而,三国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反国际化”立场:
实践领域 | 具体措施 |
---|---|
国内立法 | 马来西亚制定《领海与大陆架法》,限制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前需提前通知 |
区域合作机制 | 三国签署《马六甲海峡合作机制》,联合打击海盗并共享航道管理权 |
环境管控 | 设立《海峡航行安全与环境保护计划》,强制船舶遵守三国环保标准 |
二、主权主张与国际法的冲突与调和
- 限制军事活动:三国援引UNCLOS第42条,要求外国军舰通过海峡时不得进行演习或情报搜集,美国等国家曾对此提出异议。
- 收费争议:印尼提议对海峡通行船舶征收“环境维护费”,被国际航运协会质疑违反UNCLOS“免费通行”原则,最终调整为自愿捐助模式。
三、对国际法实践的长期影响
三国通过“软性约束”扩大管理权限,例如:
- 建立“马六甲海峡巡逻信息中心”,要求船舶提交航行计划;
- 推动国际海事组织(IMO)采纳三国联合制定的《海峡分道通航规则》。
此类实践既未直接违反UNCLOS,又通过技术标准强化区域控制,形成“事实性主权扩张”。